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的通知
为推进我国风电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风电标准化体系,国家能源局在组织成立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和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定了《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规定,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风力发电(以下简称“风电”)标准体系,做好风电标准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风电标准的顺利贯彻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电标准建设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实现风电标准的完整与统一。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风电标准,是指风电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并网管理以及风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及的行业包括风能、土木、电力、机械、电工、造价等专业。
第四条 风电国家标准的相关工作遵守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风电行业标准的相关工作遵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风电标准建设要充分发挥风电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电网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
第六条 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我国风电标准建设的政策,审查确定风电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协调解决风电标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标准的编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活动,制定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审核标准计划并PG电子游戏 PG电子官网监督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第八条 风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负责研究风电标准化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为风电标准体系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等提供技术咨询。
第九条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风电场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并网管理以及风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专业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下设六个专业组。标委会章程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风电标准体系和市场需求提出风电发展行业标准项目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以及相关论证材料并上报。
第十一条 风电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经标委会审查通过后,列入风电行业标准年度建议计划草案。风电行业标准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国家能源局批准下达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风电行业标准计划的进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风电行业标准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专业组应及时报告标委会秘书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风电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时,须由专业组经标委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十四条 主编单位按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章程相关规定组织标准的起草,专业组进行大纲审查、组织征求意见和进行标准初审,标委会组织审查,完成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风电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审定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风电行业标准文本出版工作,按有关规定,由国家能源局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风电行业标准颁布后,风电从业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并就风电行业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标委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电行业标准的使用情况应对风电行业标准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标委会定期复审,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按照《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制造、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能源行业风电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一规划,组建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主要开展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经国家能源局审定,其范围包括风电场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并网管理以及风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专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遵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结合风电行业实际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标准化工作建议。
第六条 按照风电标准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制修订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七条 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对标准定期复审,提出制修订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修订。
第九条 负责组织标准宣贯工作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信息反馈,向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关注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化技术交流,负责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有关PG电子游戏 PG电子官网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由风电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设备制造企业、施工单位、科研院所、电网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高等院校等有关部门的在职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标委会活动。
第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的产生由相关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委员应遵循标委会章程,积极参加标委会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向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标委会活动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六个专业组:风电场规划设计、风电场施工与安装、风电场运行维护管理、风电场并网管理技术、风电机械设备和风电电器设备。每个专业组设立组长及副组长各一名,均由标委会成员担任。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能源局制修订标准计划要求,通过专业组征集并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标委会根据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通过专业组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条 各专业组应组织有关单位组成标准编制组(编制组原则上不少于10人),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向所在专业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采用会议形式征求意见)。意见处理后,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所在专业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组组长应组织本专业组委员,依托相关全国性或行业性专业标委会及有关单位组织标准审查专家组(不少于15家单位)进行标准初查。对存在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各专业组组长应向秘书处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初审意见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标准审查专家组名单上报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秘书处组织在标委会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表决,负责该标准编制的专业组委员投票权重为40%,其他专业组委员的投票权重为60%,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审查通过后由专业组完成标准报批稿,专业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国家能源局按程序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查本专业的制修订标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等。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能源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